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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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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登记涵盖版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例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艺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及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版权登记涵盖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作品注册并非取得版权的必要程序。工程须自愿注册。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但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著作权归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可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依据。各省、自治地方、直辖市著作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外国以及台湾、香港、澳门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