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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遇到医疗纠纷事务如何维权

   看病就医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与医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事务患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作为患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的医患纠纷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两种救济途径:

1、至事发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2、至事发地法院诉讼,前往医院所在地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是法院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20〕17号》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鉴定下来只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及其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

2.其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患者对于鉴定结果不认可,还可以向上一级再次申请鉴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2次。最终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划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20〕17号》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医疗纠纷事务损害的原因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