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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务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务,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以下是医疗纠纷事务的防治措施。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制教育、法规、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定期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2,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科室(兼)工作人员,加强诊断、治疗、护理、药事、规范管理检验等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疗风险识别能力、评估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3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使用医疗新技术,应当进行技术评价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严格执行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检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没有证书的文件、过期等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或进行临床试验是很危险的、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对于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计划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病人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自行作出决定,或病情不宜向病人说明的情况下,应向病人说明 并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6,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医疗风险较高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编制应对预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如实填写病历,并做好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劫病历,

8,患者有权咨询、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

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标记。复制病历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可以应患者要求收取复印病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诊、复制病历资料。

9,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提出建议、意见和建议要耐心解释、描述,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关于病人的问题诊疗行为要及时核实、自查,并指定相关人员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10,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事务解决方案、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咨询。

11,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12,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待遇、治疗、规定的检查,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资料,配合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